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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異常氣壓危害預防標準 (民國 103 年 06 月 25 日修正)

  第 六 章 附則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本標準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四日修正條文,自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施
行。
本標準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六月二十五日修正條文,自一百零三年七月三
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