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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 十二 章 雙語翻譯工作

外國人受聘僱從事第六條第一款之雙語翻譯工作,應具備國內外高級中等
以上學校畢業資格,且其雇主應為從事跨國人力仲介業務之私立就業服務
機構。
外國人受前條雇主聘僱從事雙語翻譯工作總人數如下:
一、以前條之機構從業人員人數之五分之一為限。
二、以前條之機構受委託管理外國人人數計算,同一國籍每五十人聘僱一
    人。
前項第一款機構從業人員人數之計算,應以申請聘僱許可當日參加勞工保
險人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