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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 (民國 110 年 04 月 30 日制定)

  第 二 章 職業災害保險

   第 四 節 保險給付

     第 六 款 失蹤給付

被保險人於作業中遭遇意外事故致失蹤時,自失蹤之日起,發給失蹤給付
。
前項失蹤給付,按被保險人平均月投保薪資百分之七十,於每滿三個月之
期末給付一次,至生還之前一日、失蹤滿一年之前一日或受死亡宣告裁判
確定死亡時之前一日止。
第一項被保險人失蹤滿一年或受死亡宣告裁判確定死亡時,其遺屬得依第
四十九條規定,請領死亡給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