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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 十三 章 廚師及其相關工作

外國人受聘僱從事第六條第二款之廚師及其相關工作,其雇主為從事跨國
人力仲介業務之私立就業服務機構,且受委託管理從事本標準規定工作之
同一國籍外國人達一百人者。
外國人受前條雇主聘僱從事廚師及其相關工作總人數如下:
一、受委託管理外國人一百人以上未滿二百人者,得聘僱廚師二人及其相
    關工作人員一人。
二、受委託管理外國人二百人以上未滿三百人,得聘僱廚師三人及其相關
    工作人員二人。
三、受委託管理外國人達三百人以上,每增加管理外國人一百人者,得聘
    僱廚師及其相關工作人員各一人。
前項受委託管理之外國人不同國籍者,應分別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