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民國 114 年 01 月 01 日
一百十三年八月一日修正之第 227-1 條條文自一百十四年一月一日施行。
雇主於施行旋轉輪機、離心分離機等週邊速率超越每秒二十五公尺以上之 高速回轉體之試驗時,為防止高速回轉體之破裂之危險,應於專用之堅固 建築物內或以堅固之隔牆隔離之場所實施。但試驗次條規定之高速回轉體 以外者,其試驗設備已有堅固覆罩等足以阻擋該高速回轉體破裂引起之危 害設備者,不在此限。
雇主於施行轉軸之重量超越一公噸,且轉軸之週邊速率在每秒一百二十公 尺以上之高速回轉體之試驗時,應於事先就與該軸材質、形狀等施行非破 壞檢查,確認其無破壞原因存在時始為之。
雇主於施行前條規定高速回轉試驗時,應以遙控操作等方法控制;使試驗 中即使該高速回轉體破壞時,亦不致傷及勞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