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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職業訓練法 (民國 104 年 07 月 01 日修正)

  第 九 章 附則

(刪除)
本法施行細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本法修正條文,除中華民國一百年十月二十五日修正之第三十一條之一、
第三十一條之二、第三十九條之一及第三十九條之二自公布後一年施行外
,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