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本法第五十五條第一項規定請領失蹤給付者,應備具下列書件: 一、失蹤給付申請書及給付收據。 二、被保險人全戶戶籍謄本;受益人與被保險人非同一戶籍者,應同時提 出各該戶籍謄本。 三、災難報告書或失蹤人口緊急報案紀錄等相關事故證明。 四、執行職務發生意外事故證明。 失蹤給付之受益人、請領順序及發給方法,準用本法第四十九條第二項、 第五十二條第一項、第二項及第五十三條第一項、第三項規定。 失蹤給付之受益人為被保險人之孫子女或兄弟姊妹者,於請領時應檢附受 被保險人扶養之相關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