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條例第六十八條所稱之經費,包括辦理保險業務所需人事、事務等一切 費用。
勞工因雇主違反本條例所定應辦理加保或投保薪資以多報少等規定,致影 響其保險給付所提起之訴訟,得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扶助。 前項扶助業務,中央主管機關得委託民間團體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