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特定液化石油氣消費設備 (以下簡稱特定消費設備) 之儲存設備、導管 、減壓設備及此等設備之配管 (以下簡稱儲存相關設備。) 外面至處理煙 火 (不含消費設備內使用之煙火。) 之設備應保持八公尺以上距離,或在 該儲存相關設備與處理煙火之設備間設置防止氣體自該設備漏洩時,不致 使其流竄至煙火設備之措施。
特定消費設備,應依消防法有關規定設置必要之消防設備。
特定消費設備除依前二條規定外,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至第一百六十條、 第一百六十二條、第一百六十七條、第一百六十九條及第一百七十二條至 第一百七十五條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