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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民國 113 年 08 月 01 日修正)
第 四 章 危險性機械、設備及器具
第 二 節 鍋爐及壓力容器
第 104 條
雇主對於鍋爐及壓力容器設備及有關措施,應依鍋爐及壓力容器有關安全 規則之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