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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局限空間作業危害預防要點 (民國 94 年 11 月 22 日廢止)

  貳、危害辨識及作業計畫

四  雇主使勞工從事局限空間作業前,應先進行局限空間作業缺氧、中毒
    、火災爆炸、感電、塌陷、被夾、被捲等危害確認,並訂定危害防範
    計畫。
五  雇主使勞工從事局限空間作業,應訂定含下列事項之書面作業程序,
    並定期檢討修正,作為局限空間作業現場主管、監視人員、救援人員
    、作業勞工及承攬商之遵循依據:
 (一) 局限空間作業危害評估。
 (二) 通風換氣之實施。
 (三) 局限空間內部氧氣、危險物、有害物濃度之測定。
 (四) 電能、高溫、低溫及危害物質之隔離。
 (五) 作業方法及安全管制。
 (六) 局限空間進入許可。
 (七) 防護設備之提供、檢點及維護。
 (八) 緊急應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