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訓練方式及課程:
(一)訓練方式:申請單位以下列方式辦理本國籍員工訓練。
1.內部訓練:運用既有之場地、設備自行辦理員工訓練,每班至少
10 人。
2.外部訓練:指派員工參加國內相關單位之專業訓練;但員工派赴
國外之相關專業訓練不予補助。
(二)補助訓練課程:自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以下稱本局)核
定日起至 96 年 11 月 15 日辦理下列課程:
1.有關研發及創新能力之訓練課程。
2.有關資訊技術應用能力訓練課程。
3.有關提升作業系統及生產專業技能、證照認證之訓練課程。
4.有關經營管理、專業語文與工作安全之課程。
(三)前項訓練課程中有關學分班課程不予補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