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針對參加本部勞動力發展署各分署(以下簡稱分署)自辦、委辦或補 助辦理之缺工工作相關職類職前訓練專班之失業者,發給結訓學員參 訓獎勵金。 前項所定職前訓練專班,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訓練職類應與缺工工作所需技能相關。 (二)結訓日為本部勞動力發展署會商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日起至 專案缺工就業獎勵試辦實施要點第十三點所定期間末日止之班級。
五、參加前點所定職前訓練專班之結訓學員,分署依下列基準發給參訓獎 勵金,以一次為限: (一)每人新臺幣五千元。 (二)訓練地點屬特定地區者,每人加發新臺幣三千元。
六、辦理第四點職前訓練專班之訓練單位,應於結訓日之次日起三個工作 日內,於職前訓練資訊管理系統(以下簡稱本系統)完成登錄結訓學 員名冊。
七、訓練單位應於結訓日之次日起十個工作日內,彙收結訓學員個人金融 帳戶文件影本後,函送分署,分署審查後直接撥入結訓學員個人金融 帳戶,或通知結訓學員以指定方式領取。
八、分署為查核本計畫執行情形,得查對相關資料,訓練單位或學員不得 規避、妨礙或拒絕。 結訓學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分署應不予核發參訓獎勵金;已發給者 ,經撤銷或廢止原核定處分後,應以書面行政處分令其限期返還: (一)提供虛偽不實資料。 (二)規避、妨礙或拒絕查核。 (三)不符本計畫之各項規定,經分署撤銷資格認定。 因不實申領參訓獎勵金致撤銷原核定處分者,不得再依本計畫核發參 訓獎勵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