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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專案缺工職業訓練試辦計畫 (民國 114 年 01 月 01 日廢止)

  貳、缺工工作參訓獎勵

四、針對參加本部勞動力發展署各分署(以下簡稱分署)自辦、委辦或補
    助辦理之缺工工作相關職類職前訓練專班之失業者,發給結訓學員參
    訓獎勵金。
    前項所定職前訓練專班,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訓練職類應與缺工工作所需技能相關。
(二)結訓日為本部勞動力發展署會商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日起至
      專案缺工就業獎勵試辦實施要點第十三點所定期間末日止之班級。
五、參加前點所定職前訓練專班之結訓學員,分署依下列基準發給參訓獎
    勵金,以一次為限:
(一)每人新臺幣五千元。
(二)訓練地點屬特定地區者,每人加發新臺幣三千元。
六、辦理第四點職前訓練專班之訓練單位,應於結訓日之次日起三個工作
    日內,於職前訓練資訊管理系統(以下簡稱本系統)完成登錄結訓學
    員名冊。
七、訓練單位應於結訓日之次日起十個工作日內,彙收結訓學員個人金融
    帳戶文件影本後,函送分署,分署審查後直接撥入結訓學員個人金融
    帳戶,或通知結訓學員以指定方式領取。
八、分署為查核本計畫執行情形,得查對相關資料,訓練單位或學員不得
    規避、妨礙或拒絕。
    結訓學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分署應不予核發參訓獎勵金;已發給者
    ,經撤銷或廢止原核定處分後,應以書面行政處分令其限期返還:
(一)提供虛偽不實資料。
(二)規避、妨礙或拒絕查核。
(三)不符本計畫之各項規定,經分署撤銷資格認定。
    因不實申領參訓獎勵金致撤銷原核定處分者,不得再依本計畫核發參
    訓獎勵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