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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多元陪伴照顧服務試辦計畫 (民國 113 年 11 月 14 日訂定)

  貳、試辦單位申請程序

八、申請單位:依法設立或登記滿五年之財團法人或非營利社團法人。
九、申請單位應於本部公告受理期間內檢附下列文件,向本部申請成為試
    辦單位:
(一)申請表(如附件一)。
(二)多元陪伴照顧服務計畫書(如附件二)。
(三)法人或團體組織章程、依法設立或登記之證書或許可影本或目的事
      業主管機關立案證明文件,並檢具相關服務經驗或實績之證明文件
      。
(四)規劃擬委任私立就業服務機構者,須檢附擬委任之私立就業服務機
      構之下列文件:
      1.許可證影本。
      2.申請日前五年內,評鑑成績依規定均屬於 A  級或績優免評鑑證
        明。
      3.申請日前二年引進外國人人數及類別比率證明文件。
(五)專業服務管理團隊成員所具備之醫護、照顧服務員管理、外國人雙
      語翻譯與住宿管理、財務、經營管理及資訊能力等專業之學、經歷
      證明文件。
十、本部得組成評選小組,就申請單位提報之書面資料,依下列項目綜合
    評選:
(一)組織公益性及績優事蹟。
(二)服務內容及費用標準。
(三)組織專業性。
(四)服務品質確保機制。
(五)外國籍陪伴照顧服務工作者聘僱管理、訓練及後援規劃。
(六)創新作為。
    前項評選小組,置委員七人至九人,由下列成員組成:
(一)政府相關部會代表。
(二)勞工及雇主團體代表。
(三)社會福利或衛生相關領域之專家學者或團體代表。
(四)私立就業服務機構相關公會或協會代表。
    評選委員應遵守下列迴避條款:
(一)有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各款情形之一者,應即自行迴避。
(二)不得參與個人利益相關之法人、團體或其關係人申請之評選。
    評選小組得召開評選會議,由評選小組按申請單位所送書面資料及評
    選會議答詢內容綜合評分(如附件三),予以優劣排序,總分達七十
    分者為合格,由本部視政策需要,自合格之申請單位依序核定為試辦
    單位,並以書面通知。但評選委員有前項所定應予迴避而未迴避之情
    形者,本部得撤銷其評選結果通知書。
    前項評選程序,由本部另定之。
十一、試辦單位經本部依前點核定後,得委任從事跨國人力仲介業務之私
      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外國籍陪伴照顧服務工作者之招募、引進、聘
      僱管理、生活照顧服務、住宿安排及管理等就業服務事宜。
      前項受委任之私立就業服務機構應符合下列資格:
  (一)於申請日前五年內,評鑑成績依規定均屬於 A  級或績優免評鑑
        者。
  (二)於申請日前二年受雇主委任引進或聘僱之看護工及家庭幫傭外國
        人,佔該機構當年總引進或聘僱外國人人數二分之一以上。
  (三)於申請日前二年,無違反就業服務法相關法規。
      試辦單位與前項私立就業服務機構終止或解除委任關係,得另委任
      符合前項規定資格之私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第一項業務,並於另
      行委任後之一個月內向本部申請核定變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