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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因應國際情勢支持勞工安定就業辦法 (民國 114 年 08 月 13 日訂定)

第 二 章 提升勞工技能

事業單位得向主管機關申請辦理員工訓練計畫,於計畫經核定及執行後,
申請補助訓練費用。
前項員工訓練計畫,分為下列三類:
一、個別事業單位規劃辦理訓練計畫,最高補助新臺幣九十五萬元。
二、事業單位結合一家以上具產業或區域發展關聯性之事業單位,辦理聯
    合訓練計畫,最高補助新臺幣一百九十萬元。
三、經主管機關或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遴選之事業單位,得規劃辦理產
    業推升型訓練計畫,最高補助新臺幣二百萬元。
減班休息勞工得參加訓練課程,並依參訓時數及主管機關公告之當年度每
小時最低工資,向主管機關申請訓練津貼。
前項訓練津貼補助數額與勞工參訓期間之實際薪資,合計不得超過減班休
息前三個月之勞工保險平均月投保薪資。但減班休息前三個月之勞工保險
平均月投保薪資在一定金額以下者,仍得依參訓時數發給訓練津貼。
事業單位為所僱用之減班休息勞工規劃辦理訓練,並維持整體勞工僱用規
模百分之九十以上,且每月發給勞工工資不低於最低工資者,得向主管機
關申請補助訓練費用。
年滿十五歲至二十九歲之失業或待業青年,參加主管機關辦理之失業者職
前訓練或產業新尖兵計畫等政策性產業訓練課程,得向主管機關申請補助
訓練獎勵金,每月最高新臺幣一萬元,申請參訓以一次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