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所有條文
  • 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
法規名稱:
職場霸凌防治措施準則 (民國 115 年 06 月 23 日訂定)
第 二 章 防治措施
雇主應提供勞工免於職場霸凌之工作環境,採取適當之預防及處理措施,
並確實維護相關人員之隱私。
僱用勞工人數在十人以上之雇主,應設置處理職場霸凌之電子信箱、專用
信箱、專線電話、傳真或其他指定之通訊軟體等申訴管道。
前項所定申訴管道,應於工作場所顯著之處公開揭示;其公開揭示得以書
面、電子資料傳輸或其他可隨時取得查知之方式為之。
僱用勞工人數在三十人以上之雇主,除依前條規定辦理外,應依本準則規
定,訂定職場霸凌防治措施、申訴與懲處規範及指定專責單位統籌辦理,
並公開揭示。
前項規範之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職場霸凌之行為樣態及預防措施。
二、防治職場霸凌之教育訓練。
三、應設申訴處理單位,並指定人員負責職場霸凌事件之申訴、調查、處
    理及申復程序。
四、調查人員資格及其利益迴避事項。
五、以不公開方式處理申訴,並使申訴人、協助申訴之人、參與及負責調
    查之人免於遭受任何報復或其他不利之待遇。
六、對調查屬實行為人之懲戒或處理方式。
七、經調查證實申訴人有惡意虛構事實之懲戒或處理方式。
八、被申訴人為最高負責人時,勞工得依本法第二十二條之三第一項規定
    ,逕向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提起申訴。
雇主依前項第二款規定,應對事業單位人員,實施防治職場霸凌之教育訓
練。
前項人員為各級主管、負責及參與申訴事件調查、處理、協調及申復者,
並另應實施溝通技巧、管理及申訴事件處理等相關教育訓練。
僱用勞工人數未達三十人之雇主,得參照前四項規定辦理。
雇主於知悉勞工遭受職場霸凌時,應採取下列立即有效之適當措施:
一、因接獲被霸凌勞工申訴而知悉時:
(一)考量申訴人意願,採取適當之隔離等措施,避免申訴人遭受職場霸
      凌情形再度發生,並不得對其有不利對待。
(二)依申訴人需求,提供或轉介法律等諮詢服務、醫療或心理諮商、社
      會福利資源及其他必要之協助或保護措施。
(三)啟動調查程序,對申訴事件之相關人員進行訪談及調查;申訴人有
      意願者,得進行協調,如協調不成立時,應續行調查。
(四)依調查結果,視情節輕重對行為人適當之懲戒或處理。
二、非因前款情形而知悉時:
(一)訪談相關人員,就相關事實進行必要之釐清及查證。
(二)告知被霸凌勞工得主張之權益及救濟途徑,並依其意願協助其協調
      或提起申訴。
(三)對相關人員適度調整工作內容或工作場所。
(四)依被霸凌勞工意願,提供或轉介法律等諮詢服務、醫療或心理諮商
      處理、社會福利資源及其他必要之協助或保護措施。
雇主接獲被霸凌勞工陳述知悉職場霸凌事件,而其無協調或提起申訴之意
願者,雇主仍應依前項第二款規定,採取適當之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