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式起重機應於操作人員及吊掛作業人員易見處,置有額定荷重之明顯 標示,並以銘牌標示下列事項: 一、製造者名稱。 二、製造年月。 三、吊升荷重。
(刪除)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本標準修正條文,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七月三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