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民國 114 年 01 月 01 日
一百十三年八月一日修正之第 227-1 條條文自一百十四年一月一日施行。
雇主對於軌道機械,應設有適當信號裝置,並於事先通知有關勞工週知。
雇主對於連結軌道機械車輛時,應使用適當連結裝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