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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民國 113 年 08 月 01 日修正)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民國 114 年 01 月 01 日

一百十三年八月一日修正之第 227-1  條條文自一百十四年一月一日施行

  第 六 章 軌道機械

   第 一 節 一般規定

雇主對於軌道機械,應設有適當信號裝置,並於事先通知有關勞工週知。
雇主對於連結軌道機械車輛時,應使用適當連結裝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