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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辦事細則 (民國 103 年 02 月 15 日廢止)

  第 三 章 權責

主任秘書承長官之命,處理事務,其權責如左:
一、關於本會文稿之綜核、代判事項。
二、關於機密及重要文件之處理、分配事項。
三、關於各種重要會議之籌劃、參加事項。
四、關於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不在會時會務之代理事項。
五、關於分層負責權責範圍內事項之決定事項。
六、關於職責上應隨時提請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注意之事項。
七、關於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交辦事項。
技監承長官之命,處理事務,其權責如左:
一、關於技術性事務之審核事項。
二、關於技術業務執行之指導、監督事項。
三、關於技術之研究、發展、推動事項。
四、關於技術性法案之會核、審核事項。
五、關於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交辦事項。
參事承長官之命,處理事務,其權責如左:
一、關於法案、命令之審核事項。
二、關於重大計畫、方案之撰擬、審核事項。
三、關於法令疑義解釋之審核事項。
四、關於法令公布、廢止、修正案件之會核事項。
五、關於立法院審查本會有關法律案之列席事項。
六、關於出席各種法規審查及研究會議事項。
七、關於業務之研究改進及重要政務之建議事項。
八、關於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交辦事項。
本會處理事務,實施分層負責,逐級授權決定,其分層負責明細表另定之
。
本會職員之工作,由主任委員視實際需要調配之。
本會各級人員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或請假時,應依規定指定或委託適當人員
代理,代理人就代理職務負其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