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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辦事細則 (民國 103 年 02 月 15 日廢止)

  第 三 章 權責

局長綜理局務,其權責如下:
一、業務計畫及工作計畫之策定。
二、法規研訂原則之採擇。
三、概算編製及預算分配之決定。
四、機密及重要文稿之批閱及核判。
五、重要會議之主持參加。
六、本局各單位及所屬機關工作之指揮、監督、考核及激勵。
七、本局及所屬機關各級人員派免、遷調、考核、獎懲之核定或核轉。
八、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交辦事項。
九、其他重要公務之處理。
副局長襄助局長處理局務,其權責如下:
一、重要業務之研議及工作計畫之參與。
二、各種會議之出席及主持。
三、文稿之核閱及代判。
四、各單位工作之協調、監督及指導。
五、新聞發布及傳播媒體之聯繫。
六、國會聯絡事項。
七、局長交辦事項。
主任秘書之權責如下:
一、重要業務之督導。
二、文稿之綜核及代判。
三、各組、室業務之協調。
四、機密及重要文件之處理。
五、局長、副局長交辦事項。
組長、室主任承長官之命,處理本組、室事務,其權責如下:
一、主管業務之分配、擬辦文稿之審核。
二、主管業務之籌劃及執行及監督。
三、例行文稿之代判。
四、主管範圍內各種計畫之報告編撰及資料之蒐集。
五、主管範圍內有關法規之草擬及解釋。
六、各科工作及權責之協調及解決。
七、本組、室所屬人員考核獎勵之擬議。
八、本組、室所屬人員派免、遷調之擬議。
九、局長、副局長交辦事項。
副組長襄助組長處理組務。
專門委員、簡任級秘書及技正協助組長、副組長處理組務。
科長承長官之命,處理下列事項:
一、主管業務計畫之擬定與執行。
二、主管案件之處理。
三、主要文稿撰擬及初核。
四、所屬人員之督導及考核。
五、交辦事項。
薦任級秘書及技正、編審、專員、技士、科員、辦事員、書記各承長官之
命,處理業務。
本局公務處理分層負責明細表另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