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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第 三 章 權責

主任綜理中心業務,其權責如左:
一、上級政策與工作計畫之執行。
二、概算編製與預算分配之決定。
三、機密及重要文稿之批閱及核判。
四、重要會議之主持與參加,對外並代表中心參與各項公務。
五、各單位工作之指揮、監督及考核。
六、各級人員派免、考核、獎懲建議之核定。
七、局長交辦事項。
八、其他重要公務之處理。
技正承長官之命,處理左列事項:
一、關於工作計畫及重要方案之研訂審議事項。
二、關於職業訓練技術性或特殊性問題之研究審議事項。
三、關於業務改進之建議事項。
四、關於長官交辦事項。
秘書承長官之命處理左列事項:
一、文稿之綜核及代判。
二、執行本中心研考工作。
三、關於國家賠償案件之處理事項。
四、各單位業務之協調事項。
五、關於公共關係之聯繫事項。
六、協助督導重要工作事項。
七、其他交辦事項。
課長、室主任承長官之命,處理本課 (室) 事務,其權責如左:
一、主管案件之分配與擬辦及文稿之初核事項。
二、主管業務之籌劃及執行與監督。
三、例行文稿之代判。
四、主管範圍內各種計劃報告編擬及資料之蒐集。
五、主管範圍內有關規章之草擬及解釋。
六、主任交辦事項。
股長承長官之命,處理本股事務,其權責如左:
一、關於主管業務之處理及改進事項。
二、關於主要文稿之撰擬及初核。
三、關於本股人員之督導及考核事項。
四、關於長官交辦事項。
各單位人員各承長官之命,處理公務。
本中心公務處理分層負責明細表由本中心訂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