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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第 三 章 權責

主任綜理全中心業務,其權責如左:
一、上級政策之執行與本中心工作計劃之決定。
二、概算編製與預算分配之決定。
三、機密及重要文稿之批閱及核判。
四、重要會議之主持與參加,對外並代表中心參與各項活動。
五、各單位工作之指揮監督及考核。
六、各級人員派免、考核、獎懲建議之核定。
七、局長交辦事項。
八、其他重要公務之處理。
副主任襄助主任處理中心業務,其權責如左:
一、重要政策研議及工作計劃之參與。
二、各種會議之出席與主持。
三、協助文稿之核閱及依授權代判文稿。
四、各單位工作推進之監督與指導。
五、各單位工作及權責之協調與解決。
六、其他交辦事項。
技正承長官之命,處理左列事項:
一、重要工作計劃及業務方案之研訂、審議事項。
二、職業訓練技術性及專門性問題之研究、審議事項。
三、業務改進之建議事項。
四、提供技術服務指導事項。
五、長官交辦事項。
秘書承長官之命處理左列事項:
一、擔任各項公文核稿工作。
二、執行本中心研考工作。
三、關於國家賠償案件之處理事項。
四、協調溝通各課、室意見。
五、關於公共關係之聯繫事項。
六、協助督導重要工作事項。
七、其他交辦事項。
課長室主任承長官之命,處理本課 (室) 事務,其權責如左:
一、主管案件之分配與擬辦及文稿之審核。
二、主管業務之籌劃及執行與監督。
三、例行文稿之代判。
四、主管範圍內各種計畫報告編擬及資料之蒐集。
五、主管範圍內有關規章之草擬及解釋。
六、各股工作及權責之協調與解決。
七、本課 (室) 所屬人員考核獎懲之擬議。
八、主任、副主任交辦事項。
股長承長官之命,處理左列事項:
一、主管案件之處理。
二、主管業務計劃之擬訂與執行。
三、主要文稿之撰擬及初核。
四、所屬人員之督導及考核。
五、其他交辦事項。
各單位人員各承長官之命,處理公務。
本中心公務處理分層負責明細表由本中心訂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