災區災民勞動合作社辦理社員業務或技術專精研習補助項目如下: 一、研習費或宣導費。 二、場地費。 三、住宿費。 四、雜支費。 五、租車費。 六、材料費。 七、稿費。 八、加班費。 前項補助金額,由中央主管機關依中央政府各機關用途別科目分類及執行 標準表之規定,另訂之。
技術專精研習,每場次最高補助新台幣五萬元,每年度每社以五場次為限 。
災區災民勞動合作社申請第十一條補助時,應檢具第九條第一項第二款至 第九款之文件向直轄市或縣 (市) 政府申請,經核准補助金額後,依規定 撥款,直轄市或縣 (市) 政府應將計畫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