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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 三 章 查詢、閱覽及製給複製本

私立就業服務機構受理當事人查詢、閱覽其個人資料、製給複製本或其他
事項之請求,應於三十日內處理之,並應查核申請人之真實性。未能依限
處理者,應將原因以書面通知申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