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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第 三 章 培育型企業及組織團體

七、訓練方式及課程:
(一)訓練方式:申請單位以下列方式辦理本國籍員工訓練。
      1.內部訓練:運用既有之場地、設備自行辦理員工訓練,每班至少
        10 人。
      2.外部訓練:指派員工參加國內相關單位之專業訓練;但員工派赴
        國外之相關專業訓練,不予補助。
(二)訓練課程:自本局核定日起至 96 年 11 月 15 日辦理下列課程:
      1.有關研發及創新能力之訓練課程。
      2.有關資訊技術應用能力訓練課程。
      3.有關提升作業系統及生產專業技能、證照認證之訓練課程。
      4.有關經營管理、專業語文與工作安全之課程。
(三)前項訓練課程中有關學分班課程不予補助
八、申請時間及程序:
(一)採事前審核、批次審查、經費用罄不再受理原則,申請單位將所規
      劃年度訓練計畫一次提出,備齊申請資料表件,配合資訊系統上傳
      申請文件,並以正式行文送達本局。
(二)本計畫自 96 年 4  月 30 日起正式受理申請。
九、審核作業:
    本局將邀請相關專家學者組成審查小組,針對申請單位之資格及申請
    補助訓練計畫書表等內容進行書面審查,並得視需要進行電話與實地
    訪查,依本局預算額度、申請單位員工規模、訓練計畫內容、執行能
    力及本局訓練品質計分卡之評核結果等核定經費。
十、審核標準:
(一)評核標準依本局公告之訓練品質計分卡項目。
(二)經提案審查通過者,每一申請單位訓練費用以補助訓練計畫所需經
      費之 50 %為上限。
(三)每一申請單位訓練計畫最高可申請補助額度,以 96 年 1  月僱用
      本國員工人數計,每一員工補助 1  萬元,補助金額最高以新臺幣
      50  萬元為限。若中高齡受訓人數佔該單位總受訓人數之比率超過
      14  %者,補助金額最高為新臺幣 60 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