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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補助大專校院就業學程企業預聘青年計畫 (民國 115 年 03 月 13 日修正)

  第 三 章 企業預聘提供工作崗位訓練

二十二、企業應結合學校提供工作崗位訓練,並依法聘僱學員,工作崗位
        訓練實施原則如下:
    (一)訓練人數不得逾企業所僱用員工人數百分之二十五。
    (二)訓練總時數不得低於三百二十小時。
    (三)每日訓練時數不得超過八小時,每週至多五日,訓練時間應於
          上午七時至晚間十時進行,連續訓練每四小時應至少休息三十
          分鐘。
    (四)企業應安排部門間或技能種類之輪調訓練,並分別指派職場導
          師親自指導學員,檢核學習或訓練成效,批閱學員訓練雙週誌
          ,提供各項職場導引,且適時提供職涯指導及促進工作態度,
          並與學校共同輔導學員定期至本計畫資訊管理系統填寫雙週誌
          ,以記錄訓練成果。
    (五)職場導師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1.直屬主管。
          2.具有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之專業證照。
          3.相關工作經驗三年以上之企業所屬員工。
    (六)職場導師於每一工作崗位,以最多指導二名學員為原則。
        前項第一款僱用員工人數之計算,依該工作崗位雇主申請訓練計
        畫最近一期之勞工保險、就業保險或勞工職業災害保險投保月底
        生效人數計算;僱用員工人數在四人以下,以四人計。
二十三、企業於辦理工作崗位訓練時,由分署補助企業工作崗位訓練費。
        前項工作崗位訓練費按參加訓練學員人數及訓練時數計算,工作
        崗位訓練補助額度及計算方式如下:
    (一)四百八十小時以下之訓練時數:補助企業每人每月最高發給一
          萬二千元,學員當月實際訓練時數未滿一百六十小時,依比例
          核算之。
    (二)超過四百八十小時之訓練時數:補助企業每人每月最高發給四
          千元,學員當月實際訓練時數未滿一百六十小時,依比例核算
          之。
    (三)每一工作崗位之補助期間最長為十二個月,每月以三十日計算
          。
    (四)訓練時數計算單位以小時計,當月不足一小時,不予計入。
    (五)同時有第一款及第二款,補助額度按比例分別計算後予以加總
          ,另工作崗位訓練費於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計。
    (六)企業未依法為學員投保勞工保險、就業保險、勞工職業災害保
          險、提撥勞工退休金,或投保級距未符規定者,違反規定期間
          之訓練時數不予補助。
二十四、企業符合下列產業之一,且屬中階以上技術層級者,工作崗位訓
        練費依前點第二項第一款及第二款補助額度發給:
    (一)本署公告之國家重點發展產業。
    (二)運用人工智慧與數位科技或淨零雙軸轉型內涵之產業。
        前項所稱中階以上技術層級者,指學員於訓練崗位所習得之技術
        職能,應具備中階以上技術層級,包含主管及經理人員、專業人
        員、技術員及助理專業人員、技藝有關工作人員、機械設備操作
        人員及其他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指定者。
        企業非屬第一項各款規定之產業者,前點第二項第一款及第二款
        工作崗位訓練費補助額度減半發給。
二十五、企業應於計畫結訓日起三十日內,檢附下列文件、資料函送分署
        審查,經審查通過者,由分署將款項撥付予企業:
    (一)申請核銷公文。但於本計畫資訊管理系統申請者,得免附。
    (二)核銷表件檢核表。
    (三)國內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但於本計畫資訊管理系統登錄國
          內金融機構帳戶相關資訊,且帳戶未有變更者,得免附。
    (四)支出明細表。
    (五)學員訓練雙週誌。但於本計畫資訊管理系統填寫者,得免附。
    (六)學員出勤紀錄及投保勞工保險、就業保險、勞工職業災害保險
          及提撥勞工退休金資料。
    (七)學員就業追蹤同意書。但非屬教育部校外實習相關計畫者,得
          免附。
    (八)訓練成果報告。
二十六、企業不得對學員有下列行為:
    (一)以學員之種族、階級、語言、思想、宗教、黨派、籍貫、出生
          地、性別、性傾向、年齡、婚姻、容貌、五官、身心障礙、星
          座、血型或以往工會會員身分為由,給予不利之差別待遇,影
          響學習權益。
    (二)要求學員繳納保證金。
    (三)向學員收取材料費、訓練費或其他不當費用。
    (四)排除學員請求損害賠償之權利或限制其金額。
    (五)要求學員提前終止訓練應賠償違約金。
    (六)限制學員離訓或結訓後之就業自由。
    (七)其他不當損及學員權益之行為。
        學員認為企業不當損及其權益者,得向學校或分署請求處理爭議
        。
        前項爭議涉及企業有違反勞動法令之虞時,學校及分署應輔導學
        員向企業所在地直轄市、縣(市)勞動主管機關或勞動部勞工保
        險局提出申訴。
        企業不得因學員依第二項請求爭議處理或前項提出申訴,而給予
        不利之處分或差別對待。
二十七、學員於工作崗位訓練期間,應辦理事項如下:
    (一)開訓日應繳交就業追蹤同意書予企業。
    (二)應接受企業指導,並遵守相關作業及管理規範。
    (三)訓練期間應配合填寫訓練雙週誌。
    (四)於結訓前因故離、退訓,應依企業規定辦理相關離退訓事宜。
    (五)配合預告或不預告之訪視評核活動。
    (六)配合就業追蹤調查事項。
        學員中途離訓、退訓,企業不得遞補新進學員。
二十八、學員畢業後以全時工作留任企業者,由分署一次性發給獎勵金一
        萬元。
        前項留任之認定,為學員完成本計畫訓練後,依學員取得畢業證
        書所載畢業年月當月起三個月內,有連續受僱於企業滿三十日以
        上並參加勞工保險、就業保險或勞工職業災害保險紀錄為準,畢
        業證書所載有日期以日期為準,無日期以當月末日起算。但訓練
        計畫結訓日為畢業年月當月後之月份者,以結訓日起三個月內計
        算。
        學員於畢業年月當月起三個月內,應徵集、召集入營服兵役或替
        代役現役,致未能符合前項規定者,其留任之認定,得自退伍、
        退役或停役之次日起三個月內受僱於同一企業,受僱日數並與服
        役前連續受僱期間合併計算。
二十九、學員應於符合前點資格之次日起九十日內,檢附下列文件、資料
        ,自行或透過學校向分署申請核發獎勵金:
    (一)留任獎勵申請書。
    (二)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三)畢業證書影本。
    (四)本人名義之存摺帳號影本。
    (五)屬前點第三項情形者,應檢附退伍令或退役證明影本。
        學員有第三十二點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第五款所定情形之一
        ,或重複領取其他政府機關相同性質之補助或津貼者,分署應不
        予核發獎勵金;已核發者,經撤銷或廢止後,應以書面行政處分
        令其限期返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