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每次會議之委員出席人數至少五人為原則。
六、由執行機關邀集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等相關單位及專家學者召開審 查會議,依審查結果核定計畫名額。
七、審查委員依申請機關所提送之書面審查資料進行審查,申請機關得進 行簡報,進行簡報者,簡報結果亦將納入審查及評等作業,由執行機 關依據評等結果進行排序,提送建議審查結果,再由審查委員進行審 議,審議結果交由執行機關呈報核定之。 審查委員於審查時,得依提案內容提請調整合理之員額、員額配置及 經費項目比例等,經審查會議同意並由執行機關呈報核定之。
八、審查會議中申請機關得就所提工作計畫內容進行簡報及答詢: (一)申請機關進行簡報時以十分鐘為限(不論申請之計畫數),申請機 關亦得不進行簡報,由委員逕行書面審查。 (二)委員提問後,由申請機關綜合回答以十分鐘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