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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 三 章 補助計畫之審查及核定

六、實施計畫之審查程序,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職安署初審:職安署受理申請案件後,應先就實施計畫內容、申請
      單位條件、計畫主持人資歷及專業人員資歷進行書面初審,不符規
      定者,不予受理;申請書件、資料未備齊者,應於職安署通知補正
      之日起十四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者,不予受理。
(二)學者專家審查:
      1.前款初審通過後之申請案件,應依性質及需要,由二位學者專家
        審查(如附表九及附表十)。
      2.學者專家應於接獲職安署送審案件之日起十四日內,作成書面審
        查意見送回職安署。
      3.學者專家審查結果,一位同意補助,一位不同意補助,且二位分
        數差距達二十分以上者,職安署應再送請第三位學者專家進行審
        查。職安署應將學者專家審查意見併陳職業災害預防及職業災害
        勞工重建補助審查小組(以下簡稱審查小組)審查。
      4.學者專家對於審查案件之內容或因審查而知悉之事項,應保守秘
        密,並遵守相關法令規定。
(三)審查小組審查:
      1.由職安署彙整初審及學者專家審查意見,提供審查小組會議審查
        之參考。
      2.申請之實施計畫案,應經審查小組委員過半數出席,出席委員過
        半數同意,始予補助。
      3.審查小組會議審查案件需表決時,採無記名投票方式。
      4.審查小組會議審查補助案時,應考量年度職業災害預防及職業災
        害勞工重建重點事項、經費及實施計畫預期效益,並酌定各案補
        助金額。
七、審查小組置委員十三人,由本部遴聘下列人員組成之,並指定本部代
    表一人為召集人:
(一)本部代表三人。
(二)衛生福利部代表一人。
(三)職業醫學科專科醫師二人。
(四)職業安全專家二人。
(五)職業衛生專家二人。
(六)職業重建專家三人。
    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之。但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委員應隨其本
    職進退。
    審查小組委員,任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八、審查小組之任務如下:
(一)審查申請案件,並評選受補助單位及其補助金額。
(二)審查受補助單位所提出之執行成果。
(三)其他有關補助審查之事項。
九、審查小組會議,由召集人為主席;召集人未能出席時,由召集人指定
    出席委員一人代理。
    前項會議應有全體委員過半數出席,始得開會,其決議事項須經出席
    委員過半數同意。
    會議召開時,得視需要邀請有關學者、專家、機關或團體代表列席。
十、審查小組委員不得申請本辦法之補助。
    審查小組委員及有關人員之迴避,依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及第三十
    三條規定辦理。
    前項人員對於審查案件之內容或因審查知悉之事項,應保守秘密,並
    遵守相關法令規定。
十一、審查小組委員及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但機關外委員得支給必要之
      交通費或出席費。
十二、審查小組審查通過之實施計畫,經送本部核定及決定補助金額後,
      除培訓及推廣類外,由職安署通知受補助單位辦理簽約(契約書範
      本如附件一)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