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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壯世代就業促進獎勵實施要點 (民國 113 年 02 月 17 日訂定)

  第 三 章 職場支持輔導費

十五、雇主申請職場支持輔導費,應檢附職場支持輔導計畫書(如附表三
      )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或至主辦機關指定資訊系統提出申請。
十六、雇主僱用由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推介之壯世代勞工,並符合下列各款
      規定者,得申請職場支持輔導費:
  (一)與該壯世代勞工成立不定期之勞動契約。
  (二)該壯世代勞工每月工資達下列基準:
        1.全時工作者,每月工資不低於每月基本工資數額。
        2.部分工時工作者,每月工資不低於每月基本工資數額之二分之
          一。
  (三)提供壯世代勞工下列之一之友善協助方案:
        1.專屬教育訓練教材。
        2.彈性調整工作時間。
        3.家庭照顧協助措施或補助。
        4.每星期至少一次心理諮詢或關懷措施。
        5.其他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認定之友善協助方案。
  (四)依法為其投保勞工保險、就業保險及勞工職業災害保險。
十七、雇主僱用壯世代勞工,每連續僱用滿九十日之次日起九十日內,得
      向原推介之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申請職場支持輔導費,並應檢附下列
      文件:
  (一)職場支持輔導費申請書(如附表四)及領取收據(如附表五)。
  (二)僱用名冊、工資清冊(如附表六)及出勤紀錄。
  (三)僱用勞工之勞工保險、就業保險、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加保申報表
        或其他足資證明投保之文件。
  (四)提供友善協助方案之佐證資料。
  (五)職場支持輔導計畫書之核定函。
  (六)其他經主辦機關規定之文件。
十八、職場支持輔導費,依雇主僱用年資未滿一年之壯世代勞工人數計算
      ,每連續僱用滿三十日,每人補助雇主三千元,未滿三十日部分不
      予補助;同一雇主每年最高核發三十萬元。
      每一雇主申請職場支持輔導費之補助人數,以其第一次申請日前最
      近一個月勞工保險投保人數之百分之三十為限,不足一人者以一人
      計。但勞工數為十人以下者,最多補助三人。
十九、壯世代勞工依勞動基準法及性別平等工作法等相關法令規定請假,
      致任一月工資未符合第十六點第二款規定者,雇主仍得於僱用期間
      領取職場支持輔導費。但勞工實際獲致工資數額低於三千元者,依
      其實際獲致工資數額發給雇主職場支持輔導費。
二十、同一雇主僱用同一壯世代勞工,申請職場支持輔導費,與下列補助
      、津貼或獎勵,應擇一適用,不得重複:
  (一)婦女再就業獎勵實施要點之雇主工時調整獎勵。
  (二)政府機關所定其他性質相同之補助、津貼或獎勵。
二十一、雇主於領取職場支持輔導費之期間,應妥善保存與壯世代勞工簽
        訂之勞動契約、工作規則、每月工資清冊、出勤紀錄及相關人事
        資料,以備查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