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試辦單位應辦理工作內容如下:
(一)國內求才及申請聘僱外國人:依就業服務法及雇主聘僱外國人許
可及管理辦法,以合理勞動條件辦理國內招募本國勞工,經招募
無法滿足其需要後,就該招募人數不足部分,始得向本部申請辦
理招募、聘僱外國籍陪伴照顧服務工作者相關事項。
(二)雇主責任:擔任陪伴照顧服務工作者之雇主,並負擔各項法定雇
主責任義務。
(三)訂定計畫書總服務時數及服務人數(次)目標、工作流程、異常
狀況通報與處理流程、品質促進機制及工作倫理與守則。
(四)訂定收費標準:試辦單位應依本部核定之多元陪伴照顧服務計畫
書所核定內容公告收費標準及收費。如須調整收費標準,應重新
報請本部核定。
(五)依服務申請者之申請,評估服務對象之陪伴照顧需要,並簽訂服
務契約。
(六)建立訓練機制:
1.試辦單位應安排陪伴照顧服務工作者接受下列訓練:
(1)提供服務前接受二十小時職前訓練。
(2)至少每三個月接受在職訓練一次,每年須完成包括工作溝通
及陪伴照顧技巧之在職訓練共二十小時。
2.試辦單位應安排督導員每半年接受在職訓練一次。
(七)建立內部督導機制:
1.試辦單位應設置計畫負責人一名,綜理多元陪伴照顧服務執行
及管理。
2.試辦單位應訂定督導流程及服務紀錄表單。
3.試辦單位應設置督導員,專職負責督導陪伴照顧服務工作者提
供適切之陪伴照顧服務,每六十位服務人數應設置一名,未滿
六十位服務人數至少設置一名。督導員之資格與工作內容如附
件四。
(八)配合本部及專業團體之督導及輔導:試辦單位應配合本部督導及
本部委託之專業團體輔導,並依督導或輔導之建議進行改善。
(九)製作及保存紀錄:
1.試辦單位應訂定表單,以利陪伴照顧服務工作者及督導員製作
工作紀錄及個案紀錄。個案紀錄應紀錄服務對象之接案、評估
、陪伴照顧計畫、服務提供、督導、結案、用藥情形及其他應
予記載之特殊事項。
2.試辦單位應製作財務紀錄,依會計原則詳實登錄收支帳目。
3.前二目之紀錄應定期更新,保存七年以上,並遵行個人資料保
護法相關規定。
(十)運用本部資訊系統辦理申請及派案、個案服務、外部督導及其他
相關事務,及維護本計畫服務之資訊安全。
(十一)試辦單位應於每月十五日前,將前一個月服務資料(包括服務
對象名冊、服務提供派案日程表、統計月報表等),提送本部
委託之專業團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