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勞工於參加本計畫時為無工作者,得參加職前訓練課程,並申請培訓
補助。
前項培訓補助,依職前訓練課程之分類,其額度如下:
(一)參加本署自辦、委託辦理或補助辦理之失業者職業訓練計畫,補助
訓練費用百分之八十至百分之百。
(二)參加其他單位訓練課程,訓練費用二萬元以下者,補助百分之百,
超過二萬元部分,補助百分之八十;合計補助金額,以四萬元為限
。
前項第一款所定失業者職業訓練計畫,依失業者職業訓練實施基準及
補助辦理照顧服務職類職業訓練、推動事業單位辦理職前培訓計畫等
規定辦理。
第二項第二款所定其他單位訓練課程,為台灣就業通職前訓練網其他
政府課程專區之相關職前訓練課程。
勞工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參加職前訓練課程,至遲應於中華民國一
百十七年六月三十日完成訓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