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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民國 113 年 08 月 01 日修正)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民國 114 年 01 月 01 日

一百十三年八月一日修正之第 227-1  條條文自一百十四年一月一日施行

  第 八 章 爆炸、火災及腐蝕、洩漏之防止

   第 四 節 化學設備及其附屬設備

雇主對於建築物內設有化學設備,如反應器、蒸餾塔、吸收塔、析出器、
混合器、沈澱分離器、熱交換器、計量槽、儲槽等容器本體及其閥、旋塞
、配管等附屬設備時,該建築物之牆壁、柱、樓板、樑、樓梯等接近於化
學設備周圍部分,為防止因危險物及輻射熱產生火災之虞,應使用不燃性
材料構築。
雇主對於化學設備或其配管存有腐蝕性之危險物或閃火點在65℃以上之
化學物質之部分,為防止爆炸、火災、腐蝕及洩漏之危險,該部分應依危
險物、化學物質之種類、溫度、濃度、壓力等,使用不易腐蝕之材料製造
或裝設內襯等。
雇主對於化學設備或其配管,為防止危險物洩漏或操作錯誤而引起爆炸、
火災之危險,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化學設備或其配管之蓋板、凸緣、閥、旋塞等接合部分,應使用墊圈
    等使接合部密接。
二、操作化學設備或其配管之閥、旋塞、控制開關、按鈕等,應保持良好
    性能,標示其開關方向,必要時並以顏色、形狀等標明其使用狀態。
三、為防止供料錯誤,造成危險,應於勞工易見之位置標示其原料、材料
    、種類、供料對象及其他必要事項。
雇主對於化學設備或其附屬設備,為防止因爆炸、火災、洩漏等造成勞工
之危害,應採取下列措施:
一、確定為輸送原料、材料於化學設備或自該等設備卸收產品之有關閥、
    旋塞等之正常操作。
二、確定冷卻、加熱、攪拌及壓縮等裝置之正常操作。
三、保持溫度計、壓力計或其他計測裝置於正常操作功能。
四、保持安全閥、緊急遮斷裝置、自動警報裝置或其他安全裝置於異常狀
    態時之有效運轉。
雇主對於化學設備及其附屬設備之改善、修理、清掃、拆卸等作業,應指
定專人,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決定作業方法及順序,並事先告知有關作業勞工。
二、為防止危險物、有害物、高溫液體或水蒸汽及其他化學物質洩漏致危
    害作業勞工,應將閥或旋塞雙重關閉或設置盲板。
三、應將前款之閥、旋塞等加鎖、鉛封或將把手拆離,使其無法擅動;並
    應設有不准開啟之標示或設置監視人員監視。
四、拆除第二款之盲板有導致危險物等或高溫液體或水蒸汽逸出之虞時,
    應先確認盲板與其最接近之閥或旋塞間有無第二款物質殘留,並採取
    必要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