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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第 四 章 會議

本所每月召開所務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由所長擔任主席。
本所所務會議,除各單位主管必須參加,並就其主管業務定時提報外,所
長得指定業務有關人員參加。
本所基於業務需要,得聘請專家學者成立技術委員會,由所長或指定主管
召集之。
本所甄審委員會、考績委員會,依公務人員任用法及公務人員考績法規辦
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