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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多元就業開發方案 (民國 114 年 08 月 20 日修正)

  肆、申請程序及審查原則

十六、民間團體應檢具下列文件向勞發署或分署提出申請:
  (一)計畫書:依分署提供之表件格式撰寫,並檢附計畫資料電子檔,
        電子檔得以磁碟片或電子郵件傳送,檔案以不超過5MB為原則。
  (二)立案證明書:已完成法人登記者應同時檢附法人登記證書。
  (三)組織章程或捐助章程。
  (四)決議提出申請之會員(代表)大會紀錄、董事會、或理事會會議
        紀錄,會議紀錄應包含計畫名稱、上工項目、計畫內容及申請人
        數等。
  (五)前一年度工作報告:含教育文化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與其作業
        組織結算申報書及機關團體銷售貨物或勞務之所得計算表等向目
        的事業主管機關完、免稅證明。但新成立尚無年度報告者,免附
        。
  (六)計畫涉及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主管業務之合法使用、設立或許
        可等文件。
  (七)單位組織及成員名單等相關資料:含經直轄市、縣(市)政府備
        查之理事長當選證書及理監事名單;向勞工保險局申請提供最近
        月份之加保人員名冊。但依法非屬投保單位者,須檢附於計畫核
        定後成立投保單位之切結書。
  (八)曾申請執行本部相關就業促進措施補助之單位,必須具體敘明近
        三年曾執行之計畫補助金額、人數及績效等。
  (九)同一計畫向二個以上機關提出申請補(捐)助,應列明全部經費
        內容,及向各機關申請補(捐)助之項目及金額。
  (十)用人單位以自籌款支應相關費用者,應於計畫經費概算表內註明
        申請補助及自籌款金額。
  (十一)其他依本方案作業手冊規定之文件。
      前項規定資料未齊全者,經分署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者,不
      予受理。
      計畫核定後,用人單位需變更時,應函送分署申請變更計畫,由分
      署核定後,依變更後計畫辦理。
十七、各部會、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應檢具下列文件向勞發署提出申請
      :
  (一)計畫申請摘要表。
  (二)計畫書。
  (三)考核作業程序及細部考核作業須知。
  (四)人員教育訓練計畫。
  (五)計畫資料電子檔(電子檔得以磁碟片或電子郵件傳送,檔案以不
        超過 1MB  為原則)。
十八、審查會之審查委員應包括專家學者、政府機關及民間團體代表。
      審查民間團體用人計畫之原則如下:
  (一)內容具公共利益及社會價值。
  (二)有創新之服務內容。
  (三)具備協助弱勢者,如就業服務法第二十四條所定對象之失業者及
        其他經本部指定對象之議題。
  (四)預期效益具體量化。
  (五)包含在職訓練、個別輔導及企業參訪,有助於進用人員再就業。
  (六)上工項目能提升進用人員專業技能。
  (七)整合其他政府部門之經費。
  (八)整合其他民間資源或團體。
  (九)企業認養或企業合作(如資金、設備、技術合作或支援、諮詢等
        )。
  (十)三年期申請案,所述各年度階段性營運模式及進度具體可行。
      各類型計畫之補充參考原則,由勞發署另定之。
      審查政府部門用人計畫之原則如下:
  (一)計畫是否與當前政府重大施政目標相結合。
  (二)執行促進在地就業政策之具體績效。
  (三)就業促進效益。
  (四)社會價值。
  (五)其他配合之行政及民間資源。
  (六)擇優核定至預算額度上限為止。
  (七)曾有未落實管理機制,違反規定之情事者,得予減列員額。
十九、民間團體申請案未通過審查,經審查會認定具有執行能力,或所經
      營之地方、社區具有發展潛力者,分署得將其納入諮詢輔導對象,
      以協助其研提可行性較佳之計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