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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專案缺工職業訓練試辦計畫 (民國 114 年 01 月 01 日廢止)

  肆、附則

二十四、本計畫所需經費,由就業安定基金支應。
二十五、本計畫未盡事宜,依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及所屬分署推動辦理職
        業訓練補助要點辦理。
二十六、本計畫試辦期間,依專案缺工就業獎勵試辦實施要點第十三點規
        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