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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五五就業促進獎勵實施要點 (民國 114 年 08 月 22 日修正)

  第 四 章 附則

二十二、勞工或雇主申請本要點之獎勵或補助未檢齊規定文件,經公立就
        業服務機構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者,不予受理。
二十三、本要點受僱期間之認定,自勞工到職投保就業保險生效之日起算
        。但依法不得辦理參加就業保險者,自其勞工職業災害保險生效
        之日起算。
二十四、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為查核執行情形,得會同相關單位派員以視訊
        、電話或實地查核等方式,查對相關資料,勞工或雇主不得規避
        、妨礙或拒絕。
二十五、勞工、雇主於申請獎勵或補助款項時,應本誠信原則對所提出經
        費結報資料內容之真實性負責,有不實者,應負相關責任。
二十六、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發現勞工或雇主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不予發
        給獎勵或補助;已發給者,經撤銷或廢止後,應以書面行政處分
        令其限期返還:
    (一)不實請領或溢領。
    (二)勞工為雇主或其負責人之配偶、直系血親或三親等內之旁系血
          親。
    (三)規避、妨礙或拒絕查核。
    (四)同一雇主再僱用離職未滿一年之同一勞工,或同一勞工於同一
          雇主或同一負責人之其他事業單位離職未滿一年再受僱。
    (五)雇主領取職場支持輔導費期間,實施減班休息或有大量解僱勞
          工保護法所稱大量解僱勞工之情事。
    (六)雇主未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及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比例
          進用規定,足額進用身心障礙者及原住民或繳納差額補助費、
          代金。
    (七)雇主違反相關勞動法令,情節重大。
    (八)其他違反本要點規定之情形。
        雇主有前項第一款情事,且情節重大者,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得停
        止補助二年。
二十七、本要點所需經費由就業安定基金及就業保險基金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