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條文

  • 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
  • 部分資料內容,使用特殊文字或符號,如欲詳閱內容,請連結至「司法院網站」下載造字檔,並使用IE瀏覽器觀看。
法規名稱:
多元陪伴照顧服務試辦計畫 (民國 113 年 11 月 14 日訂定)

  肆、試辦補助及績效獎金

十七、經本部核定之試辦單位,於累積服務時數滿一千小時後,得向本部
      申請試辦補助。
      試辦補助項目包括開辦費用、行政費及人事費,補助標準詳如附件
      五。
      試辦單位應於每年一月、七月檢具成果報告、請款領據及下列文件
      ,函送本部辦理費用核銷作業:
  (一)房屋租金:租賃契約影本。
  (二)裝潢費:相關收據。
  (三)設備費:租賃契約影本或本部同意函及收據。
  (四)行政費:相關收據。
  (五)人事費:工資清冊。
      試辦補助與其他機關所定補助性質相同者,試辦單位應擇一申請,
      不得重複。
      試辦單位辦理採購事項,應依政府採購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試辦單位請領受補助費用所檢附之支用單據,應詳列支出用途及全
      部實支經費總額,且審核完畢後,支用單據留存本部。
十八、試辦單位於核定之日起一年內,於累積提供服務時數達二千小時、
      五千小時、八千小時或一萬小時後,得分別檢具成果報告(其內容
      須包括服務人數、時數及地區)、請款領據及匯款金融帳戶資料影
      本函送本部,向本部申請績效獎金新臺幣五萬元,累計最高得申請
      新臺幣二十萬元。
      試辦單位依前項提供服務之地點,位於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
      公告之「醫院總額結算執行架構之偏遠地區醫院認定原則」所定偏
      遠地區,且累積提供服務時數達前項所定時數百分之十者,績效獎
      金加發百分之二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