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七、經本部核定之試辦單位,於累積服務時數滿一千小時後,得向本部
申請試辦補助。
試辦補助項目包括開辦費用、行政費及人事費,補助標準詳如附件
五。
試辦單位應於每年一月、七月檢具成果報告、請款領據及下列文件
,函送本部辦理費用核銷作業:
(一)房屋租金:租賃契約影本。
(二)裝潢費:相關收據。
(三)設備費:租賃契約影本或本部同意函及收據。
(四)行政費:相關收據。
(五)人事費:工資清冊。
試辦補助與其他機關所定補助性質相同者,試辦單位應擇一申請,
不得重複。
試辦單位辦理採購事項,應依政府採購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試辦單位請領受補助費用所檢附之支用單據,應詳列支出用途及全
部實支經費總額,且審核完畢後,支用單據留存本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