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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勞工就業通計畫 (民國 114 年 09 月 30 日訂定)

  第 四 章 職務再設計補助

二十四、雇主為協助失業勞工排除工作障礙,並提升工作效能,得於僱用
        後,向其工作所在地之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申請職務再設計補助
        。
        前項補助金額,按所申請人數,每人每年最高以十萬元為限。但
        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專案評估核准者,不在此限。
二十五、前點所定職務再設計服務補助項目,包括下列各款改善項目或方
        法所需費用:
    (一)改善工作設備或機具:為提高個案工作效能,增進其生產力,
          所進行工作設備或機具之改善。
    (二)提供就業輔具:為排除個案工作障礙,增加、維持或改善個案
          就業能力之輔助器具。
    (三)改善工作條件:為改善個案工作狀況,提供必要之工作協助。
    (四)調整工作方法:透過評量分析及訓練,按個案特性,分派適當
          工作。
    (五)改善職場工作環境:為穩定個案就業,所進行與工作場所環境
          有關之改善。
        前項情形,屬職業安全衛生法所定雇主義務或責任者,不予補助
        。
二十六、申請職務再設計服務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
    (二)國民身分證文件影本或有效期間居留證影本。
    (三)雇主依法設立登記或立案之證明文件。
    (四)勞工保險、就業保險、勞工職業災害保險投保資料表或其他足
          資證明投保之文件。
    (五)其他經勞發署及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規定之文件。
        雇主僱用同一勞工已申請第七點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二款獎補助者
        ,得免附前項第二款及第三款文件。
二十七、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受理職務再設計申請,為評估申請案件之需要
        性、必要性、可行性、預算合理性及能否解決工作障礙等,得視
        需要邀請專家學者至現場訪視或提供諮詢輔導,並得召開審查會
        審查。
        雇主所提申請書經核定後,發生變更核定內容之情事者,應於變
        更前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重新核定。
二十八、雇主應於所提補助項目執行完畢三十日內,檢附下列文件,向公
        立就業服務機構申請補助撥款並辦理核銷:
    (一)核准函影本。
    (二)領據。
    (三)成果報告。
    (四)會計報告或收支清單。
    (五)發票或收據等支用單據。
        核銷時,除應詳列支出用途外,並應列明全部實支經費總額及各
        機關實際補(捐)助金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