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技術人力受前條雇主聘僱從事第五條第二款之廚師及其相關工作總人
數如下:
一、受委託管理外國人一百人以上未滿二百人者,得聘僱廚師二人及其相
關工作人員一人。
二、受委託管理外國人二百人以上未滿三百人,得聘僱廚師三人及其相關
工作人員二人。
三、受委託管理外國人達三百人以上,每增加管理外國人一百人者,得聘
僱廚師及其相關工作人員各一人。
前項受委託管理之外國人不同國籍者,應分別計算。
外國技術人力受前條雇主聘僱從事廚師及其相關工作總人數之認定,應包
括下列人數:
一、申請聘僱人數。
二、已聘僱人數。
三、申請日前二年內,因可歸責於雇主之原因,經廢止從事本法第四十六
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工作外國人之聘僱許可人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