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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外送員權益保障及外送平臺管理法施行細則 (民國 115 年 06 月 26 日訂定)
第 四 章 附則
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五項所定罰鍰之處罰機關如下:
一、執行外送平臺業者違反本法第四條第五項、第五條第一項、第三項至
    第五項、第八條第三項、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二條第一項及第二十
    條第一項規定之處罰,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為之。
二、執行外送平臺業者違反本法第十四條第三項或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之
    處罰,由經濟主管機關為之。
三、執行外送平臺業者違反本法第十八條第一項、第二十二條第一項及第
    二項有關交通安全教育訓練規定之處罰,由交通主管機關為之。
四、執行外送平臺業者違反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及第二項有關食品衛生
    安全教育訓練規定之處罰,由衛生福利主管機關為之。
主管機關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將本法第二章外送員權益保障、第三章
外送平臺管理及第四章罰則所定事項,委任所屬機關或委辦直轄市、縣(
市)主管機關辦理之。
本細則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七月二十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