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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民國 113 年 08 月 01 日修正)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民國 114 年 01 月 01 日

一百十三年八月一日修正之第 227-1  條條文自一百十四年一月一日施行

  第 十 章 電氣危害之防止

   第 四 節 管理

雇主對於裝有電力設備之工廠、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及受電電壓屬高壓以
上之用電場所,應依下列規定置專任電氣技術人員,或另委託用電設備檢
驗維護業,負責維護與電業供電設備分界點以內一般及緊急電力設備之用
電安全:
一、低壓:六百伏特以下供電,且契約容量達五十瓩以上之工廠或供公眾
    使用之建築物,應置初級電氣技術人員。
二、高壓:超過六百伏特至二萬二千八百伏特供電之用電場所,應置中級
    電氣技術人員。
三、特高壓:超過二萬二千八百伏特供電之用電場所,應置高級電氣技術
    人員。
前項專任電氣技術人員之資格,依用電場所及專任電氣技術人員管理規則
規定辦理。
雇主對於高壓以上之停電作業、活線作業及活線接近作業,應將作業期間
、作業內容、作業之電路及接近於此電路之其他電路系統,告知作業之勞
工,並應指定監督人員負責指揮。
雇主對於發電室、變電室或受電室等場所應有適當之照明設備,以便於監
視及確保操作之正確安全。
雇主對裝有特高壓用器具及電線之配電盤前面,應設置供操作者用之絕緣
台。
雇主對於六百伏特以下之電氣設備前方,至少應有八十公分以上之水平工
作空間。但於低壓帶電體前方,可能有檢修、調整、維護之活線作業時,
不得低於下表規定:
┌────────┬───────────┐
│                │最小工作空間(公分)  │
│                ├───────────┤
│對地電壓(伏特)│工    作    環    境  │
│                ├───┬───┬───┤
│                │甲    │乙    │丙    │
├────────┼───┼───┼───┤
│○至一五○      │九○  │九○  │九○  │
├────────┼───┼───┼───┤
│一五一至六○○  │九○  │一○五│一二○│
└────────┴───┴───┴───┘
雇主對於六百伏特以上之電氣設備,如配電盤、控制盤、開關、斷路器、
電動機操作器、電驛及其他類似設備之前方工作空間,不得低於下表規定
:
┌───────────┬───────────┐
│                      │最小工作空間(公分)  │
│                      ├───────────┤
│對地電壓(伏特)      │工    作    環    境  │
│                      ├───┬───┬───┤
│                      │甲    │乙    │丙    │
├───────────┼───┼───┼───┤
│六○一至二五○○      │九○  │一二○│一五○│
├───────────┼───┼───┼───┤
│二五○一至九○○○    │一二○│一五○│一八○│
├───────────┼───┼───┼───┤
│九○○一至二五○○○  │一五○│一八○│二七○│
├───────────┼───┼───┼───┤
│二五○○一至七五○○○│一八○│二四○│三○○│
├───────────┼───┼───┼───┤
│七五○○一以上        │二四○│三○○│三六○│
└───────────┴───┴───┴───┘
前兩條表中所指之「工作環境」,其類型及意義如下:
一、工作環境甲:水平工作空間一邊有露出帶電部分,另一邊無露出帶電
    部分或亦無露出接地部分者,或兩邊為以合適之木材或絕緣材料隔離
    之露出帶電部分者。
二、工作環境乙:水平工作空間一邊為露出帶電部分,另一邊為接地部分
    者。
三、工作環境丙:操作人員所在之水平工作空間,其兩邊皆為露出帶電部
    分且無隔離之防護者。
前兩條電氣設備為露出者,其工作空間之水平距離,應自帶電部分算起;
如屬封閉型設備,應自封閉體前端或開口算起。
雇主對於配電盤後面如裝設有高壓器具或電線時,應設適當之通路。
雇主對於絕緣用防護裝備、防護具、活線作業用工具等,應每六個月檢驗
其性能一次,工作人員應於每次使用前自行檢點,不合格者應予更換。
雇主對於開關操作棒,須保持清潔、乾燥及符合國家標準 CNS 6654 同等
以上規定之高度絕緣。
雇主對於電氣技術人員或其他電氣負責人員,除應責成其依電氣有關法規
規定辦理,並應責成其工作遵守下列事項:
一、隨時檢修電氣設備,遇有電氣火災或重大電氣故障時,應切斷電源,
    並即聯絡當地供電機構處理。
二、電線間、直線、分歧接頭及電線與器具間接頭,應確實接牢。
三、拆除或接裝保險絲以前,應先切斷電源。
四、以操作棒操作高壓開關,應使用橡皮手套。
五、熟悉發電室、變電室、受電室等其工作範圍內之各項電氣設備操作方
    法及操作順序。
雇主對於電氣設備,平時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發電室、變電室、或受電室內之電路附近,不得堆放任何與電路無關
    之物件或放置床、舖、衣架等。
二、與電路無關之任何物件,不得懸掛或放置於電線或電氣器具。
三、不得使用未知或不明規格之工業用電氣器具。
四、電動機械之操作開關,不得設置於工作人員須跨越操作之位置。
五、防止工作人員感電之圍柵、屏障等設備,如發現有損壞,應即修補。
雇主為防止電氣災害,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對於工廠、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及受電電壓屬高壓以上之用電場所,
    電力設備之裝設及維護保養,非合格之電氣技術人員不得擔任。
二、為調整電動機械而停電,其開關切斷後,須立即上鎖或掛牌標示並簽
    章。復電時,應由原掛簽人取下鎖或掛牌後,始可復電,以確保安全
    。但原掛簽人因故無法執行職務者,雇主應指派適當職務代理人,處
    理復電、安全控管及聯繫等相關事宜。
三、發電室、變電室或受電室,非工作人員不得任意進入。
四、不得以肩負方式攜帶竹梯、鐵管或塑膠管等過長物體,接近或通過電
    氣設備。
五、開關之開閉動作應確實,有鎖扣設備者,應於操作後加鎖。
六、拔卸電氣插頭時,應確實自插頭處拉出。
七、切斷開關應迅速確實。
八、不得以濕手或濕操作棒操作開關。
九、非職權範圍,不得擅自操作各項設備。
十、遇電氣設備或電路著火者,應用不導電之滅火設備。
十一、對於廣告、招牌或其他工作物拆掛作業,應事先確認從事作業無感
      電之虞,始得施作。
十二、對於電氣設備及線路之敷設、建造、掃除、檢查、修理或調整等有
      導致感電之虞者,應停止送電,並為防止他人誤送電,應採上鎖或
      設置標示等措施。但採用活線作業及活線接近作業,符合第二百五
      十六條至第二百六十三條規定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