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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 (民國 113 年 03 月 27 日修正)

  第 五 章 童工、女工

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二項所定危險性或有害性之工作,依職業安全衛生有關
法令之規定。
雇主對依本法第五十條第一項請產假之女工,得要求其提出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