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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多元就業開發方案 (民國 114 年 08 月 20 日修正)

  伍、輔導及考核事項

二十、分署辦理顧問諮詢輔導,視民間團體用人單位實際運作狀況,適時
      引介適當資源,提昇個別計畫及方案整體績效。
      用人單位應依本方案作業手冊辦理計畫管理事項。
二十一、民間團體計畫之考核:
    (一)分署每月至少訪查其轄區內計畫一次。
    (二)勞發署辦理不定期考核及評鑑。
二十二、民間團體指派進用對象之上工內容應與核定計畫相符及遵守本方
        案各項規範,並配合接受分署辦理訪查、考核及評鑑。
        民間團體用人單位或進用對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分署得不予核
        發補助款;已核發者,經撤銷或廢止原核定之全部或一部後,應
        以書面行政處分令其限期返還:
    (一)未依核定計畫執行,經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
    (二)進用資格不符、不實領取、溢領、冒領或有不當得利情形。
    (三)規避、妨礙或拒絕考核。
    (四)其他違反本方案之規定。
        分署考核時,發現民間團體用人單位有前二項規定情事者,得對
        該民間團體用人單位停止補助二年。
二十三、政府部門計畫之考核:
    (一)各部會、各縣(市)政府每月至少實地考核轄區內各上工配置
          地點一次。
    (二)各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於計畫執行期間每三個月實地考核各上工
          配置地點一次。
    (三)本部辦理不定期考核。
二十四、政府部門計畫用人單位或進用對象有涉及進用資格不符、溢領、
        冒領上工津貼或有不當得利等情形經查屬實者,勞發署得撤銷或
        廢止原核定之全部或一部。
        前項用人單位補助經費之追繳作業,由勞發署負責執行;進用對
        象補助經費之追繳作業,由各部會、直轄市、縣(市)政府負責
        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