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用人單位於僱用之際即須明確告知僱用人員工作配置地點、工作起 迄日、工作時間、工作內容項目及工作規範等相關內容,並製作識 別證。
二十一、協辦機關應辦理僱用人員相關權責工作如下: (一)督導用人單位確實輔導僱用人員簽署書面勞動契約。 (二)辦理公告、推介及離職遞補等作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