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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 五 章 財團法人職業災害預防及重建中心申請補助事項之審核及管考

二十、職災預防及重建中心依本辦法第十七條規定申請補助者,應於每年
      一月底前,依本部規定格式,提報次年度申請補助之實施計畫、概
      算及前一年度核定補助之業務執行報告,由職安署初審後,併入勞
      工職業災害保險基金預算,提送本部勞工保險監理會審議。
二十一、職災預防及重建中心申請補助,應於每年一月十五日前,檢具細
        部工作計畫書,向職安署提出。
        前項細部工作計畫書,應包括執行構想、執行內容、執行時程規
        劃及經費支用明細。
二十二、職安署針對職災預防及重建中心執行細部工作計畫書進行審查,
        有不符合本辦法所定補助事項及目的之情形者,應以書面通知職
        災預防及重建中心,限期依審查意見修正後,報送職安署。
二十三、職災預防及重建中心之補助經費,全年度以分二期撥付為原則。
        職災預防及重建中心應分別於每年一月十五日前及七月十五日前
        ,檢附收據向職安署請款。
二十四、職災預防及重建中心應於每月五日前,依其細部工作計畫提交前
        一個月之工作執行進度,並依本部規定格式,每季提交工作報告
        書。
        職災預防及重建中心應定期至職安署報告業務執行規劃及進度,
        每月以一次為原則。必要時,需依職安署業務需求,採按季、半
        年或每年提交各項業務執行成果報告。
        職災預防及重建中心應配合本部及職安署,提供職業災害預防及
        重建業務之諮詢及行政作業協助。
        職災預防及重建中心於執行相關工作所獲得之資訊,應負保密義
        務,不得無故洩漏,相關人員並應配合本部及職安署之要求,簽
        署保密切結書(如附表十八)。
二十五、職災預防及重建中心接受補助所得之成果或著作物,依第十九點
        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