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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婦女再就業獎勵實施要點 (民國 115 年 04 月 07 日修正)

  第 五 章 附則

三十四、婦女或雇主申請本要點之獎勵相關書表,由勞發署另定之。
        未檢齊前項規定文件,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通知限期補正,屆期
        未補正者,不予受理。
三十五、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為查核本要點執行情形,得會同相關單位派員
        以視訊、電話或實地查核等方式,查對相關資料,申領獎勵之婦
        女或雇主,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三十六、本要點所需經費由就業安定基金支應。
        勞發署得視經費編列及動支情形,修正或停止本要點之獎勵,並
        公告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