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十四、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為查核本要點執行情形,得會同相關單位派員 以視訊、電話或實地查核等方式,查對相關資料,申領獎勵之婦 女或雇主,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三十五、本要點所需經費由就業安定基金支應。 發展署得視經費編列及動支情形,修正或停止本要點之獎勵,並 公告之。
三十六、本要點實施期間,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九月一日起至一百十五 年八月三十一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