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條文

  • 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
  • 部分資料內容,使用特殊文字或符號,如欲詳閱內容,請連結至「司法院網站」下載造字檔,並使用IE瀏覽器觀看。
法規名稱:
多元陪伴照顧服務試辦計畫 (民國 113 年 11 月 14 日訂定)

  伍、附則

十九、試辦單位所聘僱之陪伴照顧服務工作者,適用勞動基準法、性別平
      等工作法、勞工保險條例及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等勞動法令
      。
二十、試辦單位得於本部核定之試辦期間屆滿前,向本部申請提前終止試
      辦,經本部核准後始得終止,並按原核定之試辦期間依比例返還第
      十七點第一項規定試辦補助之開辦補助。
二十一、試辦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部得撤銷或廢止原核定試辦單位
        資格:
    (一)違反相關勞動法令,經本部認定情節重大。
    (二)違反本計畫相關規定,經本部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於一年
          內達五次。
    (三)經本部認定對公益有重大危害。
二十二、試辦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不予發給試辦補助或績效獎金;
        已發給者,經撤銷或廢止後,以書面行政處分令其限期返還:
    (一)提供虛偽不實資料。
    (二)重複申請。
    (三)經本部撤銷或廢止原核定為試辦單位之處分。
    (四)違反勞動基準法或就業服務法規定,且經裁處法定罰鍰最高額
          確定。
        經本部撤銷或廢止原核定為試辦單位之處分者,不得依本計畫申
        請試辦補助及績效獎金。
二十三、本部經檢討本計畫試辦政策成效,得調整試辦單位資格、試辦期
        間、試辦方式、服務對象、試辦單位應辦理工作內容、試辦補助
        及績效獎金等計畫內容。
二十四、本計畫所需經費,由勞動部就業安定基金年度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