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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特定化學物質危害預防標準 (民國 110 年 09 月 16 日修正)

  第 六 章 附則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本標準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六月二十五日修正發布之條文,自一百零三年
七月三日施行;一百十年九月十六日修正發布之第二條附表一第三款第一
目之 22 至 24 、第三目之 13 至 15 、第十七條第二項、第三十八條第
二項至第四項、第三十八條之一,自一百十二年七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