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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國民義務勞動法 (民國 68 年 11 月 19 日廢止)

  第 六 章 附則

公教人員在校學生義務勞動之征召及服務,由社會部會同有關機關擬訂辦
法,呈請行政院核定之。
女子義務勞動,另以法律定之。
兵役法及軍事征用法之實施,不因本法而受影響。
本法施行細則由社會部擬訂,呈請行政院核定之。
本法施行後國民工役法廢止之。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