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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多元就業開發方案 (民國 114 年 08 月 20 日修正)

  陸、附則

二十五、民間團體用人單位應按月檢送用人費用(上工津貼、勞工保險費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費及全民健康保險費)及其他費用之支用單
        據或表冊,向分署辦理經費請領及核銷事宜。
        政府部門用人單位依核定計畫,掣據向勞發署申領計畫經費,並
        辦理年度結報。計畫結束後須於三個月內向勞發署辦理核銷結案
        ,並繳回餘款。
        用人單位每三個月辦理核銷時應同時檢送執行成果報告表,並依
        各核定上工項目分別填寫實際執行量化數據。未達預期效益百分
        之八十時,應說明其原因。
        受補助經費結報時,除應詳列支出用途外,並應列明全部實支經
        費總額及各機關實際補助金額。
        受補助經費中涉及採購事項,應依政府採購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受補助經費產生之利息,於補助案件結案時繳回,若尚有結餘款
        亦應一併繳回;另產生之其他衍生收入之處理方式,另訂作業手
        冊規範之。
二十六、本方案經費來源,由就業安定基金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