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五、民間團體用人單位應按月檢送用人費用(上工津貼、勞工保險費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費及全民健康保險費)及其他費用之支用單
據或表冊,向分署辦理經費請領及核銷事宜。
政府部門用人單位依核定計畫,掣據向勞發署申領計畫經費,並
辦理年度結報。計畫結束後須於三個月內向勞發署辦理核銷結案
,並繳回餘款。
用人單位每三個月辦理核銷時應同時檢送執行成果報告表,並依
各核定上工項目分別填寫實際執行量化數據。未達預期效益百分
之八十時,應說明其原因。
受補助經費結報時,除應詳列支出用途外,並應列明全部實支經
費總額及各機關實際補助金額。
受補助經費中涉及採購事項,應依政府採購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受補助經費產生之利息,於補助案件結案時繳回,若尚有結餘款
亦應一併繳回;另產生之其他衍生收入之處理方式,另訂作業手
冊規範之。